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陳金祥
陳金台翁平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夣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