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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葉國清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被 告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安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金門縣,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民事起訴狀亦記載「謹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