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方嘉鴻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綉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2,6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澎湖縣○○○○○街00號房屋 房屋現值542,600元×權利範圍1/1=542,600元 2 澎湖縣○○○○○段000○00地號 土地面積132.78㎡×115年公告土地現值=27,600元×權利範圍1/1=3,664,728元 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388.82㎡×115年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權利範圍1/1=1,555,280元 合計 5,762,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