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張財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靈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39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