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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許彥彬被 告 許瑞易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

二、陳報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之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起訴前若被告已死亡者,應撤回起訴,並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榆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339.23 2,300元 1/2 390,115元 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908.45 2,300元 1/2 1,044,718元 合計 1,434,833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