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林森田被 告 洪清其
洪政鴻洪駿彬洪振發洪鄭玉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71,66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2672.55㎡×原告應有部分1/2=2,271,668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
二、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就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