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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楊乾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澎湖縣○○鄉○○○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