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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李哲貴被 告 呂春茶

陳主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78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請求金額 1 本金 1,000,000元 1,000,000元 利息 1,000,000元 97年12月25日 115年8月13日 5% 881,781元 合計 1,881,78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