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葉錦馨被 告 許長發上列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8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強制換頁==========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98,279元 1 利息 1,048,279元 94年3月25日 115年8月26日 (21+155/365) 5% 1,122,950.93元 2 利息 50,000元 101年1月5日 115年8月26日 (14+234/365) 5% 36,602.74元 小計 1,159,553.67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2,257,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