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社團法人澎湖縣呂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呂稱王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忠(歿)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6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被告即被繼承人呂忠全體繼承人及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並應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依玹附表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33.02 2,800元 全 652,456元 2 澎湖縣○○鄉○○村○○○00○0號房屋 120.90 — 全 10,200元 合計 662,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