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蔡友欽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禹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
二、提出被告劉禹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