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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被 告 呂黎珊

李豐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52,8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