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