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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莊呂寶珍訴訟代理人 莊坤林被 告 歐正義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占用總面積5㎡=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