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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范釋育被 告 洪文章

洪佳坤洪張素珍洪嘉成洪嘉良吳美秀洪大為洪士傑吳子源吳珮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1,050元【計算式:(215.47㎡×5,100元/㎡×1/18=6萬1,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之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如果前項土地之共有人有死亡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一併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要省略),並具狀追加聲明。

四、請陳報具體之擬分割方案,因未見訴之聲明中之附件,故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