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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辛進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姿妤等間確認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卷內聲請狀所載。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確認協議無效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號受理在案,嗣兩造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達成訴訟上和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上開訴訟即已因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