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慶國際船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8,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