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溫林松

温金松温吉松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