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溫林松
温金松温吉松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