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黃耀烱被 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施錦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06 號裁定移送本院,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