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郭志裕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追繳獎勵金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