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進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等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