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鄒世東即國堯機構負責人上列抗告人因藥害救濟法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本院10
4 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