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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潘玉真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5 年度救字第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