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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俊傑

羅呈豪邱正弘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本院,茲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