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林東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林東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