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代 表 人 涂志宏上列原告因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1 份。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銀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