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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陳珍珠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之。

二、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惟並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致未能確認原告所列之被告機關是否正確及是否業經訴願程序,請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一併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各1 份到院供參。

三、另起訴前須先經訴願程序一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項所規定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合法要件之一,若未經訴願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為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