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3號原 告 蘇秀利兼 訴 訟代 理 人 蘇秀山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陳隆成上列當事人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6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
0 元【計算式:2,000 元+1,000 元=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