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76號
10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朱芳慶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梁郭國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7 年6 月11日裁字第82-B00000000、82-B00000000字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3 頁),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218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ACU-503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6 年08月21日20時20分及21時04分許,於高雄市○○區○○路○○○ 號,被警逕行舉發「汽車違規停放在騎樓、人行道妨礙他人通行」、「在前項違規停車情事,經警方於左列時地要求駕駛停車,出示證件接受稽查,駕駛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開立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 、B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被告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第60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7 年06月11日製開裁字第82-B00000000、82-B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車輛為身障用車,懸掛身障車牌,停放於自家騎樓,經轄區高雄四海派出所幾任所長及高雄市警察局交通組告知,自家車輛如停放騎樓,預留人行通道即可停放。然於106 年8 月21日20時20分,四海派出所警員洪銜礦前來開單取締,強制盤查身分,且勒令移開系爭車輛,並開立系爭舉發通知單。系爭車輛是員警勒令駛離現場,停放於路旁停車格內,並無逃逸之事實,員警捏造事實開單,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原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㈠、查訴外人李季芳於106 年9 月30日提出申訴書稱事證不足,無牌照顯示及車輛為殘障車牌,停放於自家店門口,警察前來勸導,也配合出示身分證件稽查,並將汽車移往旁邊停車格內,並無妨礙他人通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及逃逸之事實,對於採證照片亦無年、月、日顯示,請求撤銷處分等云云,經舉發單位查覆稱,員警於106 年8 月21日19至21時守望勤務,於該時段○○○區○○路段取締、告發違規停車,當日20時20分在後昌路633 號前見一輛墨綠色自小客車規停放在該址騎樓與人行道間妨害通行,並且以黑色版子遮掩前後車牌,員警鳴放警笛示警後拍照存證,隨即自店內走出一名男子質問取締動作,員警告知該車違規停車且遮掩車牌,致使員警現場無法逕行舉發,將報請拖吊,男子即稱「你叫來吊阿」,至21時交通大隊拖吊車到場準備拖吊時,該名男子立即坐上駕駛座,在另一名年輕男子卸下遮掩該車前後車牌之板子後,倒車意圖離去,員警立即攔車叫喊「來,先生,麻煩停車,你違規了,下車,你違規了」並響哨制止,男子回稱「我的車我要開走不行喔」,隨即由後昌路行625 巷往左楠路方向並稱「我要移走,我要停位」,員警立即要求「麻煩出示你的證件,先生,你違規了」,男子仍執意行駛離去,員警步行跟至後昌路625 巷口叫喊「走掉我就開3000的」,在男子通過後昌路625 巷口時叫喊「喂!逃逸」,員警見男子毫無停車受檢意願,即返回後昌路633 號前向交通隊人員告知已得知系爭車輛車牌,返所後逕行舉發。而針對訴外人陳述內容所稱事證不足,無車牌顯示一節,員警檢附照片中已有清晰拍下系爭車輛後車牌可資為證,而在取締前已違規停車並以遮掩前後車牌方式來規避蒐證,又於員警到場時沒有移置車輛或表明違規人身份、車號給予警方告發,反而揚言「你叫來吊啊」,即至拖吊車到達時才卸下車牌之遮蔽物並駕車逃離,在員警要求停車出示證件時不予理會執意逃逸,故本件員警之告發與法有據,爰依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及第60條第1 項舉發無違誤。
㈡、再者,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處罰條例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案經審視採證影片發現系爭車輛係停放於騎樓與人行道之間且係劃設紅線之轉角路口,屬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範圍,再參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 條可知,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係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設於道路緣石或標繪於路面上,從而,禁止臨時停車既以路段為範圍,則無論停車在紅線之內側或外側,自均屬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而系爭車輛以黑色板子遮掩,致使於正常視力、光線、距離及角度等之情況下,不能辨識其牌號,實有規避違規停車取締之慮,而原告於警方取締時亦不積極配合,反而在拖吊車達到、警方數次鳴哨示意停車,請其配合稽查受檢之情況下,原告仍駕車駛離現場,已有不服稽查逃逸之實,故本件有採證光碟、員警職務報告書可稽,員警依法填單舉發,於法洵無違誤。
㈢、綜上理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被警舉發「汽車違規停放在騎樓、人行道妨礙他人通行」、「在前項違規停車情事,經警方於左列時地要求駕駛停車,出示證件接受稽查,駕駛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可稽,並經舉發單位查復確認依法舉發無誤,爰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第6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
1 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56條第1項第5 款(900 元)、第60條第1 項(3,000 元,記違規點數1 點)(汽車違規,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繳納罰款合計3,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應無不當等語茲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其餘依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等可認兩造不爭執,復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汽車駕駛人查詢表、汽車車籍查詢表、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車主李季芳陳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6 年11月3 日高市警左分交字第10675495000 、10675494900 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採證相片四幀、採證光碟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38頁),是上開事實應認屬實。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事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應為:
㈠、原告於上開時、地,是否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及60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
㈡、原處分有無違法?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 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 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 項、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 款至第3 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第60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取締過程業經被告提出光碟1 份,且經被告當庭表示對於內仍無意見,並記載於筆錄內,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從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確實有將系爭汽車停放於騎樓處,因而確實有在顯以妨礙他人通行之處停車無誤。另經員警取締並要求停車時,確實亦有未停車並繼續前駛之情事無誤。
㈢、原告雖稱:經歷任派出所所長及分局局長允諾可停於自家門前騎樓云云。惟經本院函問該等派出所所長及分局局長,均稱無此事(見本院卷第68至73頁),是原告此部分說詞並無根據。而經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確有原處分所指之違規行為,是原處分並無違誤至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在顯有妨礙他人通行處所停車,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第60 條第1項、第56條第1 項第5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罰鍰合計3,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8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附件:
107 年交76號,「VID_00000000_210739 」影像檔勘驗結果如下:
⒈錄影畫面時間【00:00:01】原告從畫面左側走出。
⒉錄影畫面時間【00:00:03】原告拿交通錐放置於系爭車輛後方。
⒊錄影畫面時間【00:00:04-00:00:08】
員警:先生騎樓禁止停汽車喔原告:你來吊阿(台語)員警:好我請拖吊車來啊(台語)⒋錄影畫面時間【00:00:09】原告走進屋內。
⒌錄影畫面時間【00:00:38-00:00:50】
原告從屋內走出,並打開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⒍錄影畫面時間【00:00:55:-00:01:02】
原告離開系爭車輛,並往屋內走去⒎錄影畫面時間【00:16:15-00:16:47】
原告從屋內走出,並拿手機攝影⒏錄影畫面時間【00:16:48-00:18:00】
原告:你在影響我們安居樂業,你在影響百姓的憲法安居樂業啦,我在做生意(台語)員警:你違規阿原告:來我報你看就好,你我這裡的住戶都在看你的動作。(台語)員警:所以我在這裡執行到底原告:我跟你講,你叫什麼名字?(台語)員警:我洪銜礦原告:洪啥?(台語)員警:洪銜礦原告:洪銜礦,好員警:來先生麻煩你出示證件,或是報一下你的身分證字號給我查證一下你的身分,來麻煩出示一下你的證件原告:我住這不用證件啦(台語)員警:你出來,出來(台語)原告:查什麼身分阿,我這裡的頭家(台語)員警:證件拿出來(台語)原告:我去拿身分證啦(台語)⒐錄影畫面時間【00:18:01-00:18:32】
員警進入屋內拿取原告的身分證⒑錄影畫面時間【00:38:53】
拖吊車抵達現場⒒錄影畫面時間【00:38:55-00:39:05】
原告進入系爭車輛,員警站在系爭車輛後方⒓錄影畫面時間【00:39:10-00:39:18】
原告將系爭車輛發動,並由他人將車牌遮蔽物卸下⒔錄影畫面時間【00:39:19-00:39:27】
原告將系車輛駛出騎樓員警:來先生麻煩停車,這違規的。朱先生麻煩停車,你違規了⒕錄影畫面時間【00:39:28-00:39:34】
系爭車輛停於馬路上,員警鳴笛示意員警:來先生,我現在叫你下車了喔,遮掩號牌喔,來⒖錄影畫面時間【00:39:34-00:39:55】
員警將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打開員警:來先生麻煩你下車,違規事件,來來來你下來原告:我要下車什麼啦,我的車我要開走不行喔(台語)員警:你違規了(台語)原告:你違規你拍攝阿(台語)員警:來麻煩一下(台語)、證件麻煩一下。我們在值勤不要衝撞我們喔,先停一下原告:我先停好啦(台語)⒗錄影畫面時間【00:39:56-00:40:10】
原告將系爭車輛車門關上並向前行駛,員警持續鳴笛示意員警:盤查未停,會多開一項3000塊喔原告:我停給他好啦,我移走,我停位啦(台語)員警:麻煩出示你的證件,出示你的駕行照,你已經違規了⒘錄影畫面時間【00:40:11-00:40:35】
系爭車輛向前行駛至畫面遠處員警:朱先生,經檢查未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