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文田再審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訴訟代理人 陳益豐
江秋琴黃宇姳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案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訂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 項、第23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15時30分宣判,茲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將製作完成,審酌上情認無使兩造久候之必要,雖本件案情繁雜,惟宜以提早宣示判決為有利於兩造,爰依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第23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