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梁温欣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因肥料管理法事件,因有程式上之欠缺,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 萬2,000 元,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補繳裁判費2,000 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