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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6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江忠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簡易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