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吳慶昌
傅文祥被 告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代 表 人 周品全訴訟代理人 蔡勝賢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續予調查,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9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