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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2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2號原 告 莊清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間不服監獄處分及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裁判日期: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