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0號
108年9月6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艾拉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梁郭國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8日所為裁字第82-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圓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8 日23時59分許,騎乘M7B-613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鎮○○路段(下稱系爭路段),因有「拒絕警方酒精呼氣測試」之違規事實,為警製開屏警交字第V00000000 號違規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被告嗣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 項之規定屬實,於108 年1 月8 日製開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 萬元,3 年內不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原告不服處罰,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菲律賓歸化人士,並非以中文為母語之人,兼之原告僅學會基本台語,並不諳國語,且台語能力僅止於日常生活溝通,對於非其接觸過之事務、法律專業用語,自無可能初次聽聞即明瞭。原告當日配合員警進行約莫
5 次酒測,然檢測均無結果,可能肇因於雙方溝通上落差而未能正確檢測,此由案發現場員警值勤光碟影片內容顯現被原告未流暢之台語表達能力,即可證之,且現場值勤警3 名,輪序發言,現場混亂,更加深原告理解能力上困難,雖員警確實2 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惟難能期待原告確實理解真義。員警據此認定原告拒絕酒測,此係員警個人主觀之判斷,員警應於開單舉發前再行溝通並確認原告了解其意思,或於詢問原告是否委請翻譯人員到場後再行處理,而非逕認原告拒絕酒測,故員警未踐行完整有效之告知義務,原處分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經檢視採證光碟發現原告確實多次酒測以口含住吹嘴未吹氣測試,且員警確有用國、台語告知拒絕實施酒測之法律效果,惟原告經再三勸導,仍僅以口含住吹嘴而未真正接受吹氣測試。再者,依中華民國憲法第3 條、第7 條及國籍法第3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具有我國國籍者,無論居住於領域內外,均受我國法律的拘束。原告取得我國國籍後已於我國生活近13年,自應受我國法律之拘束,且不得以不諳我國法律專業用語而有免於裁處之免責理由。況原告於去年有至被告處觀看採證光碟,經詢問該承辦同仁,其表示與原告尚無溝通不良之情形。另原告於107 年9 月8 日被警攔查時,其機車駕照狀態係「未領有駕駛執照」,故原處分應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規:
①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前段:「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②處罰條例第67條第2 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
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警察對於已發
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
條規定:「⑴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按即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⑵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⑶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⑷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⑸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二、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㈡本案員警攔檢原告並要求酒測合於法令規範:按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查,本件案發時係員警於現場執行防制危駕勤務並設定點攔截崗哨,案發時因見原告騎乘系爭車輛前來,原告見警方攔檢點後,一陣猶豫,後始向前繼續騎乘,嗣警攔查後當場見聞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即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有承辦員警郭承泰(屏東縣警局潮州分局泗洲派出所巡佐兼副所長)107 年9 月20日職務報告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參照),堪認屬實。從而本案員警案發時係植於原告酒味聞問後所生之客觀合理判斷,遂要求騎乘易生危害之動力交通工具之原告進行酒測,即合於上述規範。
㈢本案員警實施酒測程序合於法令規範:按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1 項第1 、2款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經查,員警於攔停原告伊始,即先詢問原告是否飲用酒類,原告未正面答覆,員警即主動表示擬提供原告漱口,原告嗣亦飲水漱口數次等節,有員警提供之現場執行影音畫面檔案光碟(本院卷第63頁參照)、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1頁參照)暨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佐(本判決附表內容參照);則員警確實依照上開規定依序進行現場即時檢測、全程連續錄影音及提供受測者漱口之酒測程序,亦堪認定為真。從而員警案發時對原告進行之本案酒測程序,已符合上開法令規範。
㈣本案員警已確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按警察機關於
依法進行酒測前應先勸導、告知受測者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測者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對受測者為拒測之處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 號解釋意旨明確。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5 項第1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從而就受測者為拒絕酒測之行政裁罰前應確實告知其拒測之法律效果程序始認完備,始得裁罰拒測者,乃此類行政罰鍰合法成立之先決要件。經查,本件員警於案發時確實已於現場完整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數次等情,除為原告不爭執確有兩次告知之事實外(原告行政準備㈠狀參照,本院卷第105 頁),經本院勘驗員警前開值勤酒測勤務錄影音內容後,亦確實於畫面時間23:54:51至23:55:37許、23:58:14至23:59:34許及00:00:07至00:00:26許,出現至少兩次以上之員警告知原告拒測將包含扣車、罰鍰9 萬元等法律效果畫面。(本判決附表內容參照)則員警於案發時已確實依上述規定妥為告知受測者違反後之法律效果,執法未有失當等節,亦堪認定屬實。
㈤被告確實能理解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雖原告再三辯
稱,伊原為菲律賓國籍嗣經歸化為我國籍人士,因不諳我國語言,故始終未能理解員警告案發當時告以拒測之法律效果意義,並認員警本案執法失當而於上開規定未符云云。然查:⑴原告係於95年5 月18日即已歸化為我國籍人士迄已臻13餘年,並在臺育有數子等情,除為被告如是主張外,原告就此並不否認,且有原告檢陳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原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67頁);且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案108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詢以:(法官問:原告在台灣是否有工作?)有,從事電子加工作業員的工作,工作時間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
100 頁下方參照);復以歸化我國籍人事時,本需具備基本語言能力乙節,亦為我國國籍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範【按該條項係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則原告案發時是否確實未能理解員警當場告知之拒測法律效果?已屬有疑;⑵又原告案發為警攔查時,警方初以國語與原告交談,嗣經原告告以:我講台語後,警方即於後續執法程序中大致改以台語與原告交談等節,亦於上揭執法錄影音畫面中呈現詳實。(附表畫面時間:23:51:56許以下參照)再員警就酒測器之使用方式、需受測者至少連續吐氣達5 秒以上等,為使原告確實瞭解其情,除經不斷向原告說明吐氣受檢方式外,員警亦多次輔以示範吹氣動作,此於畫面時間23:51:28許起至23:58:13秒之受測過程亦可得見;則原告本案自難諉稱,因受限語言障礙而致無法理解正確酒測方式,即無法配合員警正確酒測;⑶至就原告爭執最力之拒絕酒測法律效果曾經員警明確告知部分,查原告於案發當場經警曉諭配合酒測過程,曾與員警有如下對話過程:
於【畫面時間23:54:34-23:54:50 】:
警員B :長一點好不好?警員C :1 、2 、3 、4 、5 。OK。
警員B :長一點好不好?再一次。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等一下、等一下,再來一次。好來。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不行拉,太短了拉。
原告:我這樣而已阿。
於【畫面時間23:54:51-23:55:37 】:
(原告作吹氣貌)警員B:長一點齁,深呼吸,(示範吹氣)。
原告:我有、有……警員A :我說給你聽拉,你在那邊不配合一點,不然我們
就用拒測拉,車就扣起來,我跟你說,拒測是罰
9 萬喔。原告:欸你不夠意思,我……警員A :我們這樣好,我們都有錄影、我們都有錄影,你
吹不吹?警員B :我跟你說,你氣吹長一點。
原告:我有……警員A:你有什麼?你含著而已。
原告:不是阿,欸你不夠意思,我有……警員A :我怎樣不夠意思,你就根本氣連出來都沒出來。
原告:不是阿,我有……(作喘氣貌)警員B :我跟你說喔,你如果不測,你都不配合,這樣罰9 萬塊喔。
原告:不是阿。
於【畫面時間23:55:38-23:56:13 】:
警員A :我跟你說拉,你如果沒喝酒,你就吹就好了。
原告:我吹了阿。
警員A :你根本連吹都沒有吹。
警員B :你吹得不夠長,要再長一點。
原告:沒辦法阿。
警員B :來齁,你幫我數(示範吹氣)原告:欸你不夠意思。
警員C:1、2、3、4、5。OK。
警員A :沒拉,他如果……,我跟你講啦,如果我們吹失敗了,看幾次,就給他開單了拉。
原告:我就沒辦法阿,你們很不夠意思。
警員C :你就配合我們,吹長一點,五秒鐘就好了。
警員A :你就連吹都沒吹,你在那邊說我盡量,你連吹都沒吹。
警員C:配合我們,好不好?警員B:五秒就好了,好不好?來,再來一次喔,來。
原告:欸你不夠意思。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於【畫面時間00:00:07-00:00:26 】:
警員A :我講給你聽,權利也跟你講了,阿再給你吹一次。
警員B :如果你不配合吹氣的話,我會開9 萬塊罰單……原告:不是阿,我有……(作喘氣貌)警員B :吊銷駕照,扣車、你要去上課,這四項再跟你說,第二遍。
警員A :黑拉,我跟你說拉,不然我們就扣車。
原告:你給我罰錢,沒關係,我有……(作喘氣貌),我有…就以上原告與員警間之對話過程以觀,並未有顯然無法理解而與員警雞同鴨講情形,即難逕認原告首揭所辯可採。
又觀以原告與員警間之下列對話:
於【畫面時間00:01:19-00:01:37 】:
警員B :你消極拒測拉齁。
原告:不是拉,欸你不夠意思,我沒有,不是、不是。
警員B :先不要動、先不要動,先不要動你的車。
警員A :好啦,等一下拉,我現在在印東西。
警員B :不是說不要讓你看、不讓你打電話,等一下。依據本院勘驗上開對話結果,於員警宣示並最後確認原告是否消極拒測時,原告急忙辯解並音量顯然放大:「不是啦,欸你不夠意思,我沒有,不是、不是」等語;顯然可知,原告當場必已明瞭員警上述所謂拒測之意義,凡此均能證明原告對員警案發時國、台語之表述內容可以理解真意。況原告猶於上開【畫面時間00:00:07-00:00:26 】該段對話中主動提及:「你給我罰錢,沒關係. . . 」等語,堪認原告知悉拒絕配合員警之法律效果將高度可能與行政罰鍰相關。爰此,本案即難以酒測過程之上揭原告反應而認原告所辯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被告據以裁罰如原處分所示,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系爭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定,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附表:
1.編號0000000000⑴檔案(23:49:33-23:54:34)【畫面時間23:49:33-23:50:08】帶眼鏡之員警(下稱警員B ):要聽話、要聽話。旁邊,我們
先把你的車子移到旁邊。你先到旁邊以測安全。你是做水泥工嗎?原告:不是。我上班。
警員A :上班喔?沒關係,證件我看一下。
持密錄器之員警(下稱警員A ):來,你有喝酒嗎?原告:不是。
警員A :你有喝酒嗎?原告:不是,我上班。
警員A :你上班喔,你有喝酒嗎?警員B :先讓你漱口好不好?原告:我上班拉。
【畫面時間23:50:09-23:50:24 】警員A :來,我跟你講,現在給你實施酒測,來,麻煩給你漱口。
原告:我上班拉。
警員A :上班,好、好,上班,上班。
(原告喝水)【畫面時間23:50:25-23:50:59】警員A :沒有喝拉齁?原告:不是,我……警員A :喝一點嗎?何時喝的?原告:我下班阿。
警員A :阿你下班,你有喝嗎?(原告喝水)警員A :有沒有喝酒?一點點齁?原告:不是,我上班拉。
警員A :你有沒有喝酒拉?原告:我下班阿。
警員A :下班,阿上班喝的就對了?阿你多久以前喝的?多久
以前喝的?原告:不是,我下班阿。
警員A :你下班,下班前喝的嗎?喝多久了?原告:(揮手)警員A :沒喝?都沒喝?好,都沒喝來吹一下。
(原告喝水)【畫面時間23:51:00-23:51:27】警員A :來你已經漱口了,你沒有喝拉齁?沒喝要吹了喔,馬
上要吹了喔,有喝還讓你……原告:我下班阿警員A :有沒有喝拉。
警員B :知道你下班,阿你有沒有喝酒?原告:不是。
警員B :沒拉齁?你有沒有喝酒?原告:不是,我……警員B :我知道,阿你有沒有喝酒?原告:不是,我下班阿。
警員A :你下班,你有沒有喝酒拉?原告:不是。
警員A :什麼不是?好拉吹拉。沒有喝就沒有喝拉。
【畫面時間23:51:28-23:51:55】警員B :這個齁,等下含起來(作吹氣動作),好不好?來(原告對酒測器吹氣)原告:我下班拉。
警員B :(示範吹氣)警員A :好啦,你配合一下拉,配合一下。
(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警員B :不夠拉,長一點。
警員A :吹大一點,吹大一點。
警員B :(示範吹氣)警員A :攔下來了,配合一下,配合一下。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酒測器發出聲音)警員B :你這樣不行啦,你要深呼吸,含住,用力吹。
【畫面時間23:51:56-23:52:52】警員A :我跟你講啦,小姐,你如果不吹的話,我過了以後,我給你開拒測,我先跟你講。
原告:我聽不懂。
警員A :你就照實吹就好了,你不要故意不吹。
畫面右側之警員(下稱警員C):(示範吹氣),五秒。
原告:我講台語。
警員A :你講台語,你就吹氣,你如果不吹……警員B :你吹長一點好嗎?不要停喔。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A :你沒有吹阿,如果有吹這裡會有風出來。
警員B :(示範吹氣)長一點,沒關係,你先深呼吸,來再一次。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不是拉。
警員A :你這樣沒有吹,我給你開拒測喔,我跟你說……原告:不是。我有……(作喘氣貌)警員A :我跟你說,那個跟吹氣沒有關係。
原告:不是拉。我有……警員A :不是什麼?你沒吹,你不是有吹,你不要只含著而已。快一點。
原告:不是拉。
警員B :來,再一次齁。
【畫面時間23:52:53-23:53:20】(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不是這樣吹拉,吹長一點,吹長一點、慢一點。
警員A :我跟你說,攔都攔下來了,你就吹一吹,不要在這邊拖。
原告:不是,我聽不懂。
警員A :你聽不懂,你就吹風。
警員B :(示範吹氣)警員C :講台語拉,講台語可以齁?原告:我下班阿。
警員A :跟你下班沒關係,你就騎摩托車來。
警員B :你的氣吹長一點好不好,再一次。
【畫面時間23:53:21-23:54:34】原告:我先說,不是我喝酒,我下班拉。
警員A :好啦現在給你……(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不是拉,吹長一點,你這樣我要怎麼測。
警員A :這樣要給你扣車,我先跟你說,我跟你講,你現在如
果都拒絕酒測的話,你如果不吹,我們現在……原告:我吹了阿。
警員A :那個不叫吹,我跟你說,我們都有跟你錄影。
警員B :吹長一點,吹長一點警員C :那個不標準,1、2、3、4、5。OK。
原告:我有吹阿(作吹氣貌)警員C :NO、NO、NO。
警員B :不是、不是。
警員A :我講給你聽,我們都有錄影,你現在如果都不吹,我
跟你說,我們就給你用拒測,給你開單,我先跟你說喔。
原告:我有、有……警員A :我已經給你吹3 、4 遍了。
警員C :你說怎樣?原告:我有……警員C :氣喘?心臟病?原告:喔!我有……(作喘氣貌)警員A :我講給你聽拉,這跟吹氣沒關係,你還是能吹拉,你
只要能呼吸就會吹氣,你沒吹拉你,你根本只有含著而已。
影片結束
2.編號0000000000⑵檔案(23:54:34-23:59:34)【畫面時間23:54:34-23:54:50】警員B :長一點好不好?警員C :1、2、3、4、5。OK。
警員B :長一點好不好?再一次。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等一下、等一下,再來一次。好來。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 :不行拉,太短了拉。
原告:我這樣而已阿。
警員B:什麼這樣而已,不能這樣啦。
【畫面時間23:54:51-23:55:37】(原告作吹氣貌)警員B:長一點齁,深呼吸,(示範吹氣)。
原告:我有、有……警員A :我說給你聽拉,你在那邊不配合一點,不然我們就用拒測拉,車就扣起來,我跟你說,拒測是罰9萬喔。
原告:欸你不夠意思,我……警員A :我們這樣好,我們都有錄影、我們都有錄影,你吹不
吹?警員B :我跟你說,你氣吹長一點。
原告:我有……警員A :你有什麼?你含著而已。
原告:不是阿,欸你不夠意思,我有……警員A :我怎樣不夠意思,你就根本氣連出來都沒出來。
原告:不是阿,我有……(作喘氣貌)警員B :我跟你說喔,你如果不測,你都不配合,這樣罰9 萬塊喔。
原告:不是阿。
【畫面時間23:55:38-23:56:13】警員A :我跟你說拉,你如果沒喝酒,你就吹就好了。
原告:我吹了阿。
警員A :你根本連吹都沒有吹。
警員B :你吹得不夠長,要再長一點。
原告:沒辦法阿。
警員B :來齁,你幫我數(示範吹氣)原告:欸你不夠意思。
警員C:1、2、3、4、5。OK。
警員A :沒拉,他如果……,我跟你講啦,如果我們吹失敗了,看幾次,就給他開單了拉。
原告:我就沒辦法阿,你們很不夠意思。
警員C :你就配合我們,吹長一點,五秒鐘就好了。
警員A :你就連吹都沒吹,你在那邊說我盡量,你連吹都沒吹。
警員C:配合我們,好不好?警員B:五秒就好了,好不好?來,再來一次喔,來。
原告:欸你不夠意思。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畫面時間23:56:14-23:57:07】警員A、B :你根本就沒吹。
警員A :他沒吹拉,他不想吹拉。
警員B :再一次,只剩兩次機會而已喔。
警員C :1、2、3、4、5。OK。
警員B :長一點,(示範吹氣)警員A :氣含著,從那支管裡吹出去。
(原告作吹氣貌)警員C :1、2、3……,NO、NO、NO。
警員B :不夠長,你剩一次機會而已喔,你剩一次機會而已喔。
警員A :你現在已經測4 、5 次失敗了喔。我跟你講,我先跟
你講,你不用跟我講那麼多理由原告:我說台語的。
警員A :你不用說這麼都理由,你現在吹4 、5 遍都測不到,
你都含著而已原告:我吹、我吹……警員A :好,阿現在再給你吹一次,你如果沒有,我們就給你
開那個……原告:欸你不夠意思。
警員B :那是另外一回事、另外一回事。
警員A :你根本就沒吹。
警察B :你有毛病沒關係,到時候,你再請證明出來。
【畫面時間23:57:08-23:58:13】警員B :剩一次機會而已,來。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C :1、2……警員A :他根本就沒吹。我說給你聽,人家是含那個管,管
含著(示範吹氣),你是這樣子吹得嗎?原告:有阿。
警員A :妳不是。好啦,你都那個拉,現在再給你吹一遍拉。
我講給你聽,你不用解釋那麼多。我們都有錄影。你有吹沒有吹都沒有關係。
原告:我有……(作喘氣貌)。
警員A :好啦,你有那個拉,再給你吹一次拉原告:你不夠意思。
警員A :我跟你說吹嘴、吹嘴,含著(示範吹氣)。
原告:我有……。
警員A :沒有,他沒有吹氣啦。
原告:不是拉,我有……警員B :他是有吹氣可是不夠長。
原告:不是拉,我有問題在這邊(指左胸),我大力……,我這邊有問題。
警員A :要不然你看,強制抽那個……原告:我有問題在這邊(指左胸)警員A :好啦,你再吹,你再吹還是要那個……原告:不是,我做工作、我做工作,我有問題在這裡(指左胸
)警員B :你還剩下一次好嗎?【畫面時間23:58:14-23:59:34】警員A :對拉,你要就直接開拒測了,他根本就沒有配合。他
連吹氣都沒有吹拉,他是含著,他連吹都沒有吹,你拒測權利跟她告知一下。先跟她說拉。先跟妳講齁……警員C :我跟你說齁,你如果不吹,我跟你說四項權利,我們
會罰9萬塊罰鍰、第二項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警員A :車會給你扣起來。
警員C :第三,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考取。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考取。
警員B :先聽他說、先聽他說。(制止原告說話)警員C :第四項,要去監理站上課,聽道路安全講習,我先跟你說拉,你要不要吹看你。好了。
原告:我這有問題。(指右胸)警員A :好啦,我講給你聽,我們有錄影,你有吹沒出都看得出來拉。
原告:不是,我這有問題。
警員A :好啦、好啦。
警員C :1、2、3、4、5。OK。
警員B :吹長一點,好不好?警員C :再來測一次。
原告:你可以去問醫生,我這邊有問題。(指左胸)警員B :好啦,你就吹長一點,吹長一點,好不好?(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B、C :1、2……警員B :你就吹就離開了。
影片結束
3.編號0000000000⑶檔案(23:59:33-00:04:34)【畫面時間23:59:33-00:00:06】警員B :阿你的氣就跑掉了。
原告:我有……(作喘氣貌)警察B :另外一回事好嗎?警員C :NO、NO、NO,1、2、3、4、5。
原告:我有asthma,我有asthma警員C :NO、NO、NO。
原告:NO、NO、NO,你聽不懂。
警員C :1、2、3、4、5。OK。1、2,NO、NO、NO ,OK?原告:你們3、4個,我有asthma。
警員B :再給你兩次機會,再給你兩次機會,你氣長一點好不好?你要配合我們。
原告:欸你不夠意思。有(作喘氣貌),阿我有這樣。
警員B :阿你有講話,講話就很長阿,怎麼可能沒氣。
原告:你們就聽不懂,我有asthma,我說英文。
【畫面時間00:00:07-00:00:26】警員A :我講給你聽,權利也跟你講了,阿再給你吹一次。
警員B :如果你不配合吹氣的話,我會開9 萬塊罰單……原告:不是阿,我有……(作喘氣貌)警員B :吊銷駕照,扣車、你要去上課,這四項再跟你說,第二遍。
警員A :黑拉,我跟你說拉,不然我們就扣車。
原告:你給我罰錢,沒關係,我有……(作喘氣貌),我有…
…(與警員聲音重疊聽不清楚)【畫面時間00:00:27-00:00:47】警員A :好啦,你自己看要不要吹拉,我們都有錄影,到時你
……警員C :你不用吹很大力,但你要氣吹長。慢慢得吹,氣吹長,不吹很大力沒關係。
警員B :長一點,再一次,最後一次了喔,最後一次了喔。這次如果吹不過,我們就給你扣車了喔。
原告:不是,你不夠意思。我有……菲律賓……臺灣……我有這樣……(作喘氣貌)。
【畫面時間00:00:48-00:01:18】警員B :來再一次。
原告:欸你真的不夠意思。
警員B :因為你真的有酒味,來再一次。
原告:不是,我做工上班。
警員B :來再一次,最後一次了。好來齁。
(原告對酒測器吹氣)警員A :拒測拉齁。
警員B :剛剛已經有告知你權利了齁。已經跟你做告知了齁。
原告:欸你不夠意思,我有……(作喘氣貌),欸這樣、這樣
不夠意思,我有……(作喘氣貌),這樣不夠意思,我……不是阿。
警員C :你就沒有要配合阿。
【畫面時間00:01:19-00:01:37】警員B :你消極拒測拉齁。
原告:不是拉,欸你不夠意思,我沒有,不是、不是。
警員B :先不要動、先不要動,先不要動你的車。
警員A :好啦,等一下拉,我現在在印東西。
警員B :不是說不要讓你看、不讓你打電話,等一下。
【畫面時間00:02:30-00:02:58】警員A :來,給他看他要不要簽。
警員B :在這簽名拉,來。你要不要簽?原告:你亂開。
警員B :要不要簽?你要不要簽名?簽你的名字。
原告:你亂開,我老公沒有在工作,只有我在工作。
警員B :你有沒有要簽名?你有沒有要簽名拉?警員A :你要不要簽名拉?警員B :你不要簽喔?那就拒測、拒簽阿,好不好?原告:不是,你亂開,我老公沒有在工作,你亂開。
【畫面時間00:03:42-00:04:34】警員A :我們扣車,剛剛已經跟你告知權利了,要給你扣車。
原告:我上班欸。
警員A :我跟你說,我給你扣車喔。
原告:你這樣,你不夠意思。
警員A :來你的貴重物品先拿起來。
原告:我鑰匙給你。
警員A :對阿你的貴重物品先拿起來。
原告:你,沒事了。
警員A :我說你的包包跟貴重物品先拿起來。
原告:等下、等下、等下。
警員A :你東西先拿起來。
原告:你不夠意思。我有事,我老公沒工作……。
警員A :好拉叫妳老公載你,叫妳老公來,來載你。
原告:他不用載我。
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