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屏東縣萬巒鄉金山愛鄉民俗宋江文化發展促進協會代 表 人 葉勝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查本件適用簡易程序,惟原告並未繳納,即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另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屏東縣萬巒鄉金山愛鄉民俗宋江文化發展促進協會」,代表人為「葉勝文」,惟未據原告即上開協會於起訴狀內用印( 協會大印) ,本院無法判定是否確屬原告起訴意旨,原告亦應補正到院。並請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 影本) 1 份到院,其上應載明本件案號為:109 年度簡字第22號。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