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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6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劉吉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代表人劉美淑間有關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有關執行事務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