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0號原 告 江忠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8日109 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一、查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請抗告人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