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57號
109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柯智宏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瑞銘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9 年5 月1 日裁字第82-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梁郭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李瑞銘,並由被告之新代表人李瑞銘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交通部人事令(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附卷可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柯智宏經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29日7 時25分許,乘坐訴外人余彩蝶駕駛之原告所有AZS-336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棒球路交岔路口,因與訴外人李依庭所騎乘之MNW-5938號機車發生碰撞,經員警到場處理車禍而對訴外人余彩蝶施以吐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酒精濃度0.73 MG/L ,確認訴外人余彩蝶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汽車所有人即原告當時與另一位乘客訴外人曾政雄同坐在系爭車輛內,故員警依規定對原告告發「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駕駛」之違規,為警製單舉發屏警交字第V00000000 號違規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被告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7 項之規定屬實,於109 年5月1 日製開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處罰,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108 年12月29日3 時30分時,原告已經在屏東享溫馨有喝過酒了,也準備叫計程車,但因原告已經喝醉睡著,並沒有辦法自理,當時並不知道訴外人余彩蝶會駕駛系爭車輛,原告係聽到撞擊聲才醒來知道肇事。原告並不知道訴外人余彩蝶有喝酒且酒精濃度達0.55以上,原告如知情並不會讓訴外人余彩蝶開車,原處分內容顯有錯誤,因為原告並不知情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
㈠、按處罰條例第35條第7 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不同時,即係採併罰規定,衡酌其立法目的,顯係考量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事項,均得加以篩選控制,是其對於汽車之使用者應負有監督該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之公法上義務,藉以排除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準此,汽車所有人因其對違規涉案汽車具有支配管領權限,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能確實擔保、督促汽車使用者具備法定駕駛資格、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時,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此外,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7 項、第43條第4 項前段、第62條第5 項就汽車駕駛人違規應另處罰汽車所有人吊扣該汽車牌照之規定,核屬重大違規而課予汽車所有人擔保督促其汽車合法使用之義務。
㈡、另查,原告於109 年1 月8 日提出陳述單,經舉發單位查覆,本案肇事(違規)時間為108 年12月29日7 時25分,地點在屏東市○○路與棒球路口,按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 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經審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及檢視路口監視器畫面,訴外人余彩蝶駕駛系爭車輛沿復興路內側車道北往南違反紅燈號誌直行,與對向訴外人李依庭駕駛MNW-5938號車經兩段式待轉後綠燈號誌往棒球路直行致肇事,經員警對訴外人余彩蝶施以吐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酒精濃度
0.73毫克,違規屬實,經現場員警查證車上所共乘之乘客係原告無誤。復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交字第379號行政訴訟判決書,謂:「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指車籍資料上所登記之車主而言,而汽車所有人對於其所登記為車主之車輛,本有監督、管理該車輛使用狀況之義務,汽車所有人如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則此監督、管理之注意義務仍無法解免。…」。另查員警蒐證畫面中,原告與訴外人余彩蝶能正常對談,及能答復員警所詢問事項,與原告於交通違規陳述單稱「本人已經酒醉不知道人及不醒」有違,據此認定,故以前揭規定處罰應無違誤。
㈢、再查,原告於起訴狀所提等節,經舉發單位查覆,經審視員警職務報告書略以:「原告與訴外人曾政雄並稱,兩人飲酒至深夜,…遂通知訴外人余彩蝶協助駕駛系爭車輛…」及員警現場蒐證錄影檔,以資供參。故本件經檢視光碟、員警職務報告等資料可知原告於108 年12月29日7 時25分許,乘坐訴外人余彩蝶駕駛之系爭車輛,行經屏東市○○路、棒球路,而與訴外人李依庭騎乘之MNW-5938號車經兩段式待轉後綠燈號誌往棒球路直行致肇事,經員警對訴外人余彩蝶施以吐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酒精濃度0.73MG /L ,確認訴外人余彩蝶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汽車所有人即原告當時與另一位乘客訴外人曾政雄同坐在系爭車輛內,且員警詢問:那你還叫她來載,原告回答:我當時我醉了…,故本件原告確實請訴外人余彩蝶來駕駛系爭車輛無疑,員警依規定對原告告發「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駕駛」之違規,本案既有舉發員警填製之第V00000000 、V00000000 、V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錄影光碟、酒測單、舉發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憑,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㈣、再者,按前開處罰汽車所有人之規定,揆其立法目的係因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均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且上開吊扣汽車牌照之特別規定,仍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處罰條例第85條第4 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另依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而原告確實已乘坐於系爭車輛且依員警職務報告書中可知原告與訴外人曾政雄並稱:兩人飲酒至深夜,自知無法駕駛交通工具,遂通知訴外人余彩蝶協助駕駛系爭車輛,又審視採證光碟中原告當下與訴外人余彩蝶及訴外人曾政雄能正常交談、回答員警詢問問題及行動自如(撐傘、安慰訴外人、打電話等
) ,非如原告所訴已醉到不醒人事、不知如何坐到車內及不知訴外人余彩蝶會去駕駛系爭車輛之情形,難謂原告無過失,且未能確實舉證證明其對於汽車駕駛人,已善盡篩選控制之義務,自難免除汽車所有人之過失責任。本案無法依原告所訴,排除其違規事實,故本件有採證光碟、員警職務報告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等資料可稽,員警依法填單舉發,於法洵無違誤。
㈤、末查,被告109 年5 月1 日製開之原處分,因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認上開裁決處罰主文二有關「㈠後段:自109 年6 月19日起加倍處分吊扣汽車牌照6 個月,限於109 年6 月15日前繳送汽車牌照及㈡
109 年6 月15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109 年6 月16日起吊銷汽車牌照,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㈢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者,不得再行重新請領,但經處分逕行註銷者,非滿6 個月,不得再行請領」等部分應撤銷,依本件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後,依裁判結果處理。但處罰主文一及主文二㈠前段內容,仍應予維持,故本案依法更正,並已另行補正裁決書。
㈥、綜上理由,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被警舉發「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駕駛」之違規,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可稽,並經舉發單位查復確認依法舉發無誤,爰依處罰條例第35第1 項第1 款、第35條第7項、第6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35條第7 項(小型車違規,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依第35條第1 項各款規定辦理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 個月,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裁處原告繳納罰鍰85,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核無違誤等語以資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依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可認兩造均不爭執外,復有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系爭舉發通知單、汽車車籍資料查詢表、駕駛人基本資料表、原告交通違規陳述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9 年1 月21日屏警交字第10930497000 號函、109 年5 月18日屏警交字第10933183500 號函、採證光碟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49頁),應認屬實。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事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應為:原處分是否適法?
五、本院之判斷:原告對於訴外人余彩蝶經檢驗結果確實屬於酒駕,及本件適用法律之裁罰結果均無爭執,僅陳稱:當時已酒醉,對於訴外人余彩蝶有飲酒乙事並不知情云云。然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準用之。」定有準用之規定),此為舉證責任分擔原則。
㈡、本件經當庭勘驗取締時之光碟,勘驗結果如備註所示,可見當時原告神情清楚,尚可平靜安慰被查獲酒駕,當時情緒有些不穩的訴外人余彩蝶,並無如其所說已完全醉死之情形。況倘原告確實因酒醉而無從得知情形,發生車禍當下,已醉倒之原告理應昏睡在車上,而非如影片中意識清晰。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明己身對於訴外人余彩蝶有飲酒乙事不知情之證明,故在本件情形中,原告本人就在車上,且從影片中看來並無意識不清的情形下,尚難以原告單方說詞即採認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駕駛」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第1 項第1 款、第35條第7 項、第65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35條第7 項(小型車違規,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依第35條第1 項各款規定辦理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 個月,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裁處原告繳納罰鍰85,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核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8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218 條、第98條第
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附註:(見本院卷第56至57頁)
一、檔案名稱「2019_1229_082304_001-重點時間」⒈錄影時間2019/12/29(日期下同)08:23:04
紫衣男子(即原告)撐著傘並環抱紫衣女子,紫衣女子啜泣員警:在棒球復興,好掰掰。你是什麼時候喝的?跟他們一起?⒉錄影時間08:23:20
員警將酒測單據從機器上撕下紫衣女子:昨天晚上員警:阿你還請他來載紫衣男子:阿因為那個時候我很醉⒊錄影時間08:23:30
紫衣男子安慰紫衣女子紫衣男子:好啦,不要哭啦紫衣女子:幫幫我啦員警:這沒辦法啦紫衣女子:你說謊員警:這依法就不能幫阿紫衣女子:我從來都沒有這樣子,你幫我員警:這幫了明天就上新聞了,我自己也出事了。
紫衣女子:妳不要員警:都吹出來每個都有紀錄⒋錄影時間08:23:56
紫衣男子撐傘,紫衣女子將酒測單據從員警手上拿走紫衣女子:我就直接撕掉員警:撕掉電腦裡面都有紀錄阿紫衣女子:我重來、重來員警:這個本來就沒有重來的紫衣女子:我要喝兩瓶水、我要喝兩瓶水員警:車禍不用漱口,攔停才要漱口紫衣女子:啊…你都不幫我員警:我前面有問妳們有沒有喝啊,我剛剛走到那邊的時候也問,問妳們的乘客,他說你沒喝啊紫衣女子:你沒問我,只問他們兩個啊員警:我剛剛在這裡吹之前也有問啊紫衣女子:你幫我啦員警:這沒辦法幫啦紫衣女子:你有沒有人性員警:這個法律的東西沒辦法⒌錄影時間08:24:30
紫衣男子撐傘,紫衣女子從員警手中接過表單簽名員警:名字、身分證字號還有車牌號碼,這邊上下兩份。跟你告知一下權利喔。一、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三項權利清楚嗎。現在有提審法的規定,如果妳覺得妳的逮捕程序有異議,妳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提審,妳是原住民嗎?紫衣女子:不是,你才是原住民員警:對啊,我是阿。你有中低收入戶嗎?紫衣女子:沒有員警:你們要請律師陪同作筆錄嗎紫衣女子:不用員警:不用,那等下回我們交通隊那邊做完筆錄之後再送去地檢署,地檢署之後就會開庭,在看妳要罰多少錢。妳是第一次嗎?紫衣女子 :嗯紫衣男子 :第一次啊員警:第一次的話就比較快,地檢署那邊就比較快⒍錄影時間08:25:30
紫衣男子撐傘並向後方灰衣男子交談,紫衣女子啜泣員警:第一次的話,地檢署那邊問一問,就可以讓妳離開了⒎錄影時間08:26:01-08:26:03
紫衣男子撐傘並擁抱安慰紫衣女子
一、檔案名稱「2019_1229_082605_002」⒈錄影時間08:26:03-08:26:50
紫衣男子撐傘,紫衣女子啜泣,灰衣男子於畫面後方使用手機⒉錄影時間08:26:53
紫衣男子撐傘並用左手擦拭紫衣女子右眼之淚水⒊錄影時間08:27:18
紫衣男子撐傘,灰衣男子往員警方向走來並輕拍紫衣女子的背部⒋錄影時間08:27:32
灰衣男子坐下使用手機⒌錄影時間08:27:42
紫衣男子撐傘,紫衣女子轉身與紫衣男子交談⒍錄影時間08:28:01
灰衣男子起立⒎錄影時間08:28:18
員警:妳原本是開哪個車道紫衣男子:靠近安全島紫衣女子:內車道員警:靠近安全島,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