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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7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林君樺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瑞銘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1

0 年8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0 年8 月24日經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憑。

㈡、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在卷可查,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