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9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唐洪安訴訟代理人 蔡文仕
王奕懿林政雄被 告 王躍儒訴訟代理人 楊嬿蓁
王姿驊被 告 王仁宏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