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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救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聲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苟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法院自不得准以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生活困頓且失業,為此狀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上開起訴請求撤銷裁決書之裁罰處分(本院

110 年度交字第129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原告之本院

110 年度交字第129 號訴訟,業因原告逾期未提出裁決書,未補正正確之被告資料、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等而遭駁回,顯見其該訴訟已無勝訴可能,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