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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 表 人 林士偉訴訟代理人 王嘉瑜

黃鼎懿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名言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查原告起訴狀內僅提出前曾向被告催繳之存證信函,然並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另原告起訴狀內並未敘明被告所領受之待遇為若干(含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戰鬥部隊加給等各細項數額),致本院無從查證原告訴之聲明是否有理由,上述事項,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之。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徐名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