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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莊清安上列抗告人因與勞動部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