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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王敦明上列原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查:

㈠、原告於起訴狀內無訴之聲明,原告雖稱要請求損害賠償,但並未明確表示損害賠償之內容為何?請原告陳報明確之訴之聲明。

㈡、就原因事實部分,無從明確原告之請求,原告倘對某行政機關之處分不服,請提出原處分書,及敘明不服原處分之理由,即有何理由認原處分顯有錯誤而應撤銷,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倘請求行政機關有所作為,請說明係何種作為及請求之原因。

㈢、另就原告之書狀看來,原告之本意似乎是請求國賠,倘原告意欲請求國賠,請先以書面向應賠償機關請求,倘經賠償機關拒絕,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處理。

二、請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說明上開各點,逾期將逕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