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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行執字第 78 號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乙○○代 理 人 甲○○

戊○○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丁○○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其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惟未檢附代表人乙○○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債務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