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六右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香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