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林鴻駿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調解室開庭勘驗,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吳光璵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