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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內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犯罪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犯罪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四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豐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