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如附表所示本票四張,關於以「黃菜燕」署押及印文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參加盧美所招集之互助會二會,該互助會約定得標者須簽發本票以為擔保,嗣後甲○○另承接該互助會其他二會員之會份,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五日得標上開其承接之會份,詎甲○○為規避每會員祇得參加二會之約定,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偽刻其小姑黃菜燕之印章加以蓋用,並冒簽黃菜燕之姓名,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張,而在屏東縣○○鄉○○路五之一號處,將上開本票交予會首盧美收執,盧美乃復於該四張本票上簽名蓋印而為共同發票人,且將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轉交予會員陳素蘭收執。後因會首盧美無法繼續運作該互助會,陳素蘭遂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向黃菜燕追索,遭黃菜燕否認簽發本票且提起確認之訴,經甲○○於該民事訴訟案件中供承上情始查獲。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函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行,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菜燕及證人盧美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四張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為偽造本票,偽造印章後加以蓋用即又偽造印文,不另論偽造印章罪;偽造有價證券所蓋用之印文、署押,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吸收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不另論以偽造印文、署押罪;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其偽造如附表所示同一名義之本票四張,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應僅論以一罪。又查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衡諸被告偽造本票之目的在於規避不得參加逾二會之約定,動機單純,且其簽發本票之原意僅在擔保互助會債務,或為收取會款之憑證而已,並非作為商業交易流通之支付工具,尚未嚴重危害市場交易或社會經濟秩序,其因法律知識淺薄,未及深思後果,致罹此重典等情,本件如處以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毋寧過重,犯罪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犯罪動機及目的單純、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非鉅,坦承犯行,態度頗佳,另公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經此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按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張,關於盧美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係屬真正,僅「黃菜燕」署押及印文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為偽造,就此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沒收(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八號判決參照)。至偽刻之「黃菜燕」印章一枚已丟棄,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啟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林鴻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本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 │ │ │ │ │├───┼────┼──────┼─────┼────────┼───┤│ 一 │黃菜燕 │八十八年四月│742781 │一萬五千五百元 │空白 ││ │盧美 │五日 │ │ │ │├───┼────┼──────┼─────┼────────┼───┤│ 二 │黃菜燕 │八十八年四月│410903 │一萬五千五百元 │空白 ││ │盧美 │五日 │ │ │ │├───┼────┼──────┼─────┼────────┼───┤│ 三 │黃菜燕 │八十八年四月│410904 │一萬五千五百元 │空白 ││ │盧美 │五日 │ │ │ │├───┼────┼──────┼─────┼────────┼───┤│ 四 │黃菜燕 │八十八年四月│410912 │一萬五千五百元 │空白 ││ │盧美 │五日 │ │ │ │└───┴────┴──────┴─────┴────────┴───┘